【创文曝光台20】冲动行事不可取!损坏财物遭行拘!
近日,夹江县公安局青衣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抓获违法行为人郑某某(男,31岁,夹江人)。
5月16日,夹江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将摆放在世遗广场河堤上的垃圾桶扔到河堤下致使垃圾满地,垃圾桶损毁,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到报警后,青衣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经多方走访调查得知,郑某某与家人发生争吵便来到青衣江河堤散心,当看见河堤上的垃圾桶时,便萌发将垃圾桶丢下河堤的想法,以此发泄心中不满。
“我真的很后悔,不应该这么冲动。”目前,违法行为人郑某某已被夹江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温馨提醒
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或一时不能化解的矛盾,但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理念应是全社会的共识,守住法律底线,就是守住平安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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