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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飞手,无人机“黑飞”将被处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点击数: 195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控,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加强无人机管控要求通告如下:

第一条  在夹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0.25千克(含0.25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最大起飞质量低于0.25千克的微型民用无人机适用本通告关于空域限制和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条  未经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禁止民用无人机在夹江区域上空飞行。

违反规定的,由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民航部门网站注册登记,内容包括:所有者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凯发k8线路检测的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完成后,在民用无人机上粘贴注册登记标志。

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原所有者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登记信息。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或者所有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提醒、警示购买者;

(二)未按规定登记或者粘贴登记标志;

(三)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者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

(四)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

(五)未按规定登记、粘贴标志并实施飞行活动。

第四条 经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飞行的民用无人机,需在飞行前到夹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改装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者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未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的;未对所操控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的;飞行前未准备并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的;未依法取得驾驶员资质,并随身携带相应驾驶证照和相关飞行手续的;未服从空中管制,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民用无人机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来源:夹江微警

编辑:王楠

校稿:董梦雅

责编:季利萍

副总编:王婷

总编辑: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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